浙江嘉兴一家房产企业的10名销售,在某楼盘销售期间,一同借助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与销售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向顾客索取额外“茶水费”6000元至48万元不等,最多居然累计索取400万元。
日前,浙江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这起非国家员工纳贿罪案件,10名被告人获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部分被告人获缓刑。
庭审现场
多花12万元才能买到热销房
2018年新年刚过,筹备买房的张女性四处看房。到了3月中旬,她听说有一个楼盘非常紧俏,就快点跑到售楼处去预约。但销售周某告诉张女性:“目前房源已经没了,假如已经购买的顾客想出售,我助你关注着,只是可能需要加一点钱……”
张女性感觉原来的顾客出售房子,加点钱也是应该的。她没反对,回家等着销售的“好消息”。
没过几天,周某打电话公告张女性,告知目前有一套房屋顾客要出售,但需要额外加12万元的更名费,还特地关照张女性这12万元的更名费需要现金支付给原顾客。
张女性考虑了一下,感觉12万元的加价可以同意,便通过支付宝转账了12万元。一周后,张女性与公司签好了购房合同。
事后,被告人杜某作为销售经理从中拿走了6万元,剩下的由被告人洪某的销售团队分赃。
就如此,不少被告知需要等其他顾客出售房源的买房者像张女性一样通过加价的途径买到了该楼盘的房屋。
经理与销售上下勾结牟利
被告人杜某是本案的重点人物。2017年2月,杜某经人介绍进入嘉兴这家房产公司并担任该公司开发的一房地产项目销售经理,主要负责销售途径衔接、楼盘宣传拓展客户等业务。期间公司支付给杜某薪资,没销售提成。
2018年2月,杜某发现该楼盘很热销,捕捉到了“商业机会”。于是,他向被告人洪某、周某提出向顾客收取“茶水费”的想法,三人共谋,“茶水费”只收取现金,并向顾客声明收取的“茶水费”是不出具任何收款凭证的。刚开始约定,收取的“茶水费”杜某从中拿一半,剩余的由业务员和各自的团队长分。
图片来源互联网
这种分配方法大概持续了两个月左右。到了2018年5月,伴随房产市场愈加热门,“茶水费”也越收越高。此时,分配方法也发生了变化,违规收取的“茶水费”60%是分配给杜某,剩余的40%由其他分配。
尝到“甜头”的杜某等人并未就此收手。杜某交代,自己到底收取了多少“茶水费”也记不了解了,他除去支付自己买房的80多万元,还帮妹妹支付了买房款近40万元,这类都源自违规收取的“茶水费”。他来嘉兴时只有不到3万元积蓄,除去支付房款,每月的车贷也是用“茶水费”还的。
2018年7月,杜某所在公司主管职员听到有人反映,开发的楼盘买不到,需要额外的“茶水费”才能买到。主管职员怀疑其中有问题,调查后立即报了案。
公司表示,杜某等职员在销售楼盘房地产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许可状况下,擅自以额外向购房顾客收取“茶水费”的方法将企业的房地产加价销售,并采取收款不入账方法对收取的“茶水费”直接进行坐收坐支、中饱私囊,给企业的声誉导致了巨大的损害,也给公司导致了巨大的损失。
被判“非国家员工纳贿罪”
法院审理后觉得,被告人杜某、洪某、周某等一同借助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销控的职务便利与销售对房源销售的职务便利,索取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杜某涉及索取人民币317.47万元,被告人洪某涉及索取人民币400.27万元,被告人周某涉及索取人民币285.977万元,被告人孔某涉及索取人民币172万元,均属数额巨大,其余被告人涉及索取人民币分别为88万元至30万元不等,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以构成非国家员工纳贿罪。
据此,依据各被告人在一同犯罪中有哪些用途、地位与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作为销售必须要长远规划职业,遵守职业道德,不可以贪图眼前利益,一旦借助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别人财物,为别人谋取利益,也会对管理规范、经济利益、公平权利等构成侵害,大概构成非国家员工纳贿罪。
而作为买家,也要提升维权意识,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别人的招数坑蒙拐骗,若发现开发商或销售或中介机构等有关职员在销售产品房的过程中,有收取“茶水费”“指标费”、内部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准时固定协议、转账凭证、收据或发票等有效证据,并向行业协会、房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证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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